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1 17:43:30
(1) 实施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 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责任,或是无法履行却既未全部也未部分地委托他人代理监护,使得被监护人陷入困境。以及(3) 实施了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