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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02:53:37
被告人李杰祥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最终在2003年4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李杰祥伙同他人在酒吧饮酒后对三名受害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和手机等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律分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32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祥,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村石西下街18号。1998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羁押,200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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