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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02:53:40
被告人郭红梅因涉嫌诈骗被起诉,被指控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为名,骗取被害人9300元,其中已退还390元,案发后退缴60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要求退赔余款2901元。法律分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大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红梅,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倪家村倪兴西巷三排50号。因涉嫌诈骗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07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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