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02:23:28
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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