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02:28:47
《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那么,中标商在哪些情况下又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呢。第一,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的。《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此,如果采购人拟签订的合同,其条款内容超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招标文件范围,或超出中标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那么,中标商就可以拒绝签订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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