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4 11:23:56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承包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发包人的责任:(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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