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6 09:43:21
和社区在职责和运作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首先,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构,其本质是进行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负责执行区级在社区的决策,采用的是官方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然而,传统的社区居委会被定位为居民自治组织,主要负责社区内的自我管理和居民事务,其管理手段更倾向于居民参与和自我决策。问题在于,社区和事处的边界有时并不清晰,这导致了政社职能的混淆。事处往往承担了过多的社区管理工作,而其本身又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或干预了居委会的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体化管理,但这种政社合一的模式并未得到明确的制度保障,时常出现无权管理或越权现象,使得事处的工作负担加重,效率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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