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30 19:34:47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体现了这一原则,指出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则必须承担。在违约责任方面,无过错原则并非新概念。早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对之作出规定。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可作为免责条件,但特定情况下,即使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违约,当事人也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学者史尚宽曾指出,在合同关系中,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迟延履行后的不可抗力、质权人对转质物损失的责任、出版人对接受作品后遗失或毁坏的责任、民用航空运输中对旅客和财产损害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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