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30 12:55:16
首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失效,担保人无过失而终止。其次,超出保证期限。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于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亦没能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行权要求还款。再者,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修改主合同内容,若增加了债务人负担,则担保人对此部分债务无需负责。此外,假如主合同主体双方共同诈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债权人以欺骗、恐吓等方式诱使担保人违心提供保证,那么,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然而,实际情况需要结合证据与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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