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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6:55:22
会将闯红灯者判定为全责。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本起事故中,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彭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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