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7:01:06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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