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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5 08:44:48
《物权法》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方式予以差别化规范,质权人无需与质押人协商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不负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义务。《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根据文义解释,只有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才能不经法院而直接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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