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8:08
(1)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2)负责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3)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4)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检察院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八条。一、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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