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8:0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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