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4:30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第九条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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