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43:12
一、婚姻登记诉讼管辖。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1、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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