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40:20
参见: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函[2001]97号)。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执行日期:2001年7月9日。一、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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