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4:20
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有退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每一个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原《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对公司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几种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此类收购一般理解为退股,但这种退股与“人走股退”条款中约定的退股,其内涵与外延均不相同,不属一类概念,且修改后的《公司法》也未规定公司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因此,严格讲股东退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人走股退”条款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股权退回给公司,可以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公司抽回或抽逃出资,另一种是股权处于待转让状态,股权主体暂时空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