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6:17
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纵容甚至增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对欠债破产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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