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37:36
第一,荣誉权的来源不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而是基于一定事实受到表彰奖励后取得的身份权。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是固有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出生或成立的事实而取得的权利,从始至终由民事主体所享有,不得撤销或剥夺,因为民事主体丧失了人格权,就丧失了作人的资格。荣誉权不具有固有权的属性,一是,非生而享有,非有卓著的成绩不能取得;二是,不仅如此,尚须由机关或组织正式授予荣誉,而非仅依自己的行为而取得;三是,不仅可以经一定程序而撤销,某些荣誉还可依法定程序而判决剥夺,荣誉一经撤销或依法剥夺,荣誉权人即丧失荣誉权,不再是荣誉权主体。荣誉权的非固有性,表明它缺少人格权的基本属性,而正与身份的非固有性相合,因而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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