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49:29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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