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45:07
本文仅结合佘祥林案的某些情况,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对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谈笔者建议取消发回重审制度、对相关条文予以修改的肤浅认识,求教于大家。若能立论,当然希望及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有两条:一是第一百八十九条(三)款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笔者认为,该制度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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