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51:19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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