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01 00:56:01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3、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4、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