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9 08:40:09
如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那么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乙公司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1.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四条)。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法》第六十条,注意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生效)。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关键应该是在公示期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放弃中标。本人建议,应予以正当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人已不具备中标资格,违背了《招标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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