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9 08:44:51
根据保险法规,杨外公与小杨之间并不存在可保利益,因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杨外公无法指定自己为身故受益人,这使得合同无效。由于投保时缺乏可保利益,且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付。然而,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投保人损失的责任。最常见的赔偿方式是退还全额保险费,并支付合理的利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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