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5 08:43:47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第二条明确,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学区域、文化场所、商业和金融业营业厅、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等均禁止吸烟。第三条则指出,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园、游乐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等场所可以在指定吸烟室内吸烟,但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四条要求宾馆、旅店等场所应设置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应禁止吸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禁止吸烟的区域。第五条强调,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吸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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