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5 08:17:56
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收养人或收养机构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若公民个人收养未登记的人员,可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办理。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该机构需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若1999年4月1日之后收养未登记的子女,收养人需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再按前述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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