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5 22:53:28
1.选择信托管理者的权利。2.对于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对异议提出申述。3.请求变更信托管理模式。4.在受托人失职或违背信托协议情况下,索偿及恢复信托财产损失的权力。5.申请法院介入审查信托业务。6.批准受托人辞职。7.要求撤换受托人。8.若信托终止且未指明财产归属者,则有权获得信托财产。9.在受益人全额享用信托收益(自益信托)后,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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