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6 00:32:22
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最佳回答是卖方应当承担风险。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这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在这个案例中,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没有特定化给买方,因此风险并没有转移。这意味着在运输途中损失的2500公吨小麦不能被视作某一特定货主的货物,买方有理由认为损失的货物并非交付给自己的货物,有权要求卖方另行交货。具体而言,CFR合同中虽然规定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混装货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风险无法有效转移。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法律,特定货物的风险转移需要明确的标识和记录,以确保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更倾向于支持买方的主张,认为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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