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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30 23:34:49
二、《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和效力特征有三个:特定性、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物权的变动模式包括交付和登记。三、《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说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四、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只能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登记只是形式要件,不是赋权行为。物权变动的根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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