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30 00:17:52
对于挤推行为,如果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不足以吸引和引导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且推挤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若要认定推挤学生有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学校,而非受害学生。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相关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此处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儿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这意味着,学校在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