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30 00:14:52
第二种方法更为复杂,它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但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进行处理。首先,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在“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科目下,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其次,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最后,企业在重置固定资产时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转。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还增加了所得税的抵减项目。同时,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被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同时也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缴纳所得税。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