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29 23:59:03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院需要区别对待处理。具体来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会认定他们的关系为事实婚姻,进而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而从1994年2月1日起,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会要求他们在起诉离婚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能补办,法院则会将其关系视为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从而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处理。因此,在处理无证婚姻的离婚问题时,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正保护,也是为了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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