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30 11:32:56
1.个案一定是“有严重问题的”个人或家庭。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个案工作不仅限于有问题的个人或家庭,也包括那些需要发展的个体和家庭。例如,普通居民和个人家庭也可以通过建立关系和档案,鼓励他们成为志愿者或热心人士,这是个案发展的一个方面。2.个案一定要像心理咨询一样在面谈室进行“正式”的谈话。实际上,虽然正式的面谈是个案工作的一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时间和场地的限制可能使得这种正式面谈不可行。重要的是,任何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只要围绕服务对象的需要进行,都应被视为个案工作的一部分。3.个案一定要面谈一定次数才接案。面谈次数并不是决定是否接案的关键。每个服务对象都是个案对象,面谈次数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本身的问题解决与否以及是否有新的问题出现,而不是仅仅基于面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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