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1 00:45:14
1992年,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该通知强调了企业伤病职工休假和复工制度的重要性,要求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时,必须凭借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经企业审核批准。若伤病职工需转入长期休养,还需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进行鉴定,并由企业行政领导批准。病假条在企业管理和劳动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影响着员工的权益,还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制定详细的病假政策,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员工的请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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