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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2-01 00:52:59
此外,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若继续收购,必须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是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要求。收购要约应当明确,若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人应当按比例进行收购,以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这有助于确保收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收购方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收购,对市场造成冲击。最后,证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转让。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防止收购方短期内大量抛售股票,影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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