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1-30 12:10:21
对于工会经费的性质存在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2%的工会经费上,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形式缴纳,而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争议有四种观点:第一,认为其本质属性属于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第二,认为其属于剩余价值的分配;第三,认为其是生产资料的内容;第四,认为其是混合性的,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目前,大多数观点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行政的补助;其他收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