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4:27:19
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十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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