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4:28:21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该面包车的故意,仅将该车用于个人工作、生活出行,没有造成车辆丢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条关于偷开他人机动车入刑的三种情形,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偷开他人车辆,长时间使用,且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造成了车主对该车的“失控”,应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冒充失主骗得车钥匙并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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