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4:34:33
1、混淆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竞争行为(2种,一种是独占地位者的,一种是的)。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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