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4:34:43
一、“重症慢性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经鉴定为“重症慢性疾病”的患者在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当年继续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5%,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自付15%。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一种一类“重症慢性疾病”1300元;一种二类“重症慢性疾病”104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重症慢性疾病”2600元;同时患有一类、二类“重症慢性疾病”1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20800元。其中,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15%部份,由补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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