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3:23:45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2、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3、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