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3:48:24
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基本特征从重整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地区《公司法》第282条即属此类。担保物权受限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参与主体广泛在破产清算、破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