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3 03:31:51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同时该《意见》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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