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5 06:29:11
1、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不动产权)证及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2、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居住于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购居住房屋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居住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建房批文)复印件。租赁房屋须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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