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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4 20:33:00
由《被告人朱国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得知被告人朱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详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朱国勇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国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朱国勇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国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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