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9-04 15:18:2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