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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07:54:34
根据公文写作要求,“x政办字〔2008〕15”存在的错误是年份和序号写法错误。首先,根据公文写作要求,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其中,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但是,“x政办字〔2008〕15”的年份没有使用六角括号括人,且序号“15”也不符合不加“第”字、不编虚位的规定。因此,这个发文字号是错误的。正确的写法应该是“京政办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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