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30 06:08:45
在天津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9月21日至10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10月社会保险费。在天津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9月21日至10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10月社会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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